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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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思国

本院受理李本莲与被告张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8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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