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7250号原告合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