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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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井萍

本院受理安徽慧造劳务有限公司与赵井萍、丁杉杉、王东、柴琦、熊军、安徽景和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融景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丁杉杉、柴琦、熊军、安徽景和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4809号民事上诉状。安徽景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慧造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安徽景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熊军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慧造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熊军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丁杉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七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慧造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柴琦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慧造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柴琦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不由上诉人柴琦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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