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解子玉诉被告王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解子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00元,由被告王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