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奎与被告刘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3民初133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恩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7月29日起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明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3元,由原告李明奎负担1953元,被告刘恩福负担8800元;公告费400元(据实核算),由被告刘恩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