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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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志强(身份证尾号23321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8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493800元、利息2106.99元,罚息7327.57元,并以借款本金4938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26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朱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28元,被告朱志强负担4451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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