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皖1623民初1205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