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利辛县中徽华韵贸易有限公司、王明华、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今麦郎方便面货款人民币29302元及利息(利息以29302元为基数,月利率按LPR计算,从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2026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