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郭小春与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美正实业有限公司、合肥悦司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合肥悦司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997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5)皖0191民初1997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即撤销\"被告合肥悦司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美正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赔偿金额的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