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504民初2111号原告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厦高速管理公司)与被告刘攀峰、河南经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答辩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泉厦高速管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攀峰、经邦公司共同赔偿泉厦高速管理公司路产损失6616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 3.0%计算);2.判令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刘攀峰、经邦公司、人保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