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哲旭诉被告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辽1322民初48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4日至2026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109.8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咨询费401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