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馨宇诉被告张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辽1322民初53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本金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