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崔向财、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132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崔向财、隋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大勇借款17,41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7,41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给付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付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白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