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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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力力与被告李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6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1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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