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蒙城县姜奇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蒙城县姜奇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