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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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2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纪凯强、于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娟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给付清结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被告纪凯强、于浩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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