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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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马元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20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平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元庆货款715,000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马元庆自2026年4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平文忠负担。因马元庆变更诉讼请求减少的案件受理费172.66元,应予退回马元庆。公告费400元,由平文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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