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