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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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才松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2992号原告彭霞与被告黄才松、合肥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众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众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彭霞148652.72元;二、被告黄才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霞572元;三、驳回原告彭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原告彭霞负担109元,被告众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才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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