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大称与被告安徽创造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保国、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16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