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财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买断款1183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832.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1279.87元;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