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祝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40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厢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