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褚绪清、王林华、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5941号原告合肥防火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褚绪清、王林华、罗春、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法务区第1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