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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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俊

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794号原告苏州路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尾款11364.1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03.27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1364.15元为基数,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化12%(四倍LPR)的标准计算暂计至提交立案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等1000元,以实际发生计算。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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