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涡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