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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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业林

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920号原告姜波与被告孙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业林立即向原告姜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判令被告孙业林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4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孙业林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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