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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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少林、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光与被告李少林、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永光货款27508元;二、驳回原告周永光对李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李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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