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必伟诉陈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必伟劳务费11337.8元;二、驳回原告赵必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原告赵必伟负担343元,被告陈雷负担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雷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