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冯丽诉雷少兵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丽与被告雷少兵离婚。案件受理费 260 元,由原告冯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