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川2021民初1774号原告张伟与被告史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史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6年1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史正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史正东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伟。)”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周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