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南充恒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充恒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 2025 年2 月11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充恒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元,原告承担56元,被告杜彪承担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彪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