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1330、11328、11327、11331、11335、11333、11337、11325、11329、11336、10124、10144、10147、10137、10128、10133、10130、10139、10135、10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未付保费、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自代偿之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及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