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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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玉霞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良地、第三人曹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良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6年02月13日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08.31元、罚息10926.04元(罚息暂计至2026年02月13日,后续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5.68%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刘良地未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良地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白龙路七里塘村东明新村5幢401(不动产权证书号包010097)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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