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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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华兵

本院受理的(2026)川0522民初3496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1.判令该笔贷款提前到庭,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10083.47元,其中借款本金9430元,利息653.47元,该利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司法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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