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03民初11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合肥创跑商贸有限公司、李勇、黄静、范爱武、第三人吴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合肥创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勇、被告黄静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470000元及利息16380.3元、罚息14785.75元、复利225.32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1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合肥创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勇、被告黄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范爱武名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633号和平盛世小区12幢506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05391.37元。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