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9062号、90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6年9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