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淑芳与被告王建国、刘晓红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