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川2021民初29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历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陈历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暂计至2026年4月9日透支的本金47890元、利息21565.47元、违约金1460.76元,并自2026年4月10日起,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被告陈历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周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