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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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鼎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闽0103民初7281号原告林俊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鼎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林俊起诉请求撤销你与其签订的《福建省内短途配送货运线路保底协议》《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请求判令你返还其已支付的货物运输居间服务费、信息费21600元、律师费5000元,同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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