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579.31元(其中未还本金21336.83元,截止至逾期日未还利息1242.48元)以及利息32759.15元(以每笔未还本金21336.83元为基数计算.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00%计算至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路费、住宿费等)1000元,暂计56338.46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海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