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26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855元;(以267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的LPR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10日)以上暂计共41555元;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海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