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亚范与被告胡志光、第三人泰来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6)黑02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许亚范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