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王毓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128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王毓福借款本金44000元:并给付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即月利1分2)计算该款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刘忠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到期未上诉,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案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