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运海、赵月只、李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李运海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费用;判决被告赵月只、李合平对上述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