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张传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皖0103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94262.97元,以及违约金(自2026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550元,由被告张传侠负担37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传侠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