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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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亳州市诺宸商贸有限公司、燕宇

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9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亳州市诺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被告燕宇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亳州市诺宸商贸有限公司、燕宇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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