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江绪宝与被告六安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彭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656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预付的剩余汽车维保费用6533.8元及利息。2、判令诉讼费、原告误工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