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720744号、第19258615号、第287137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整(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开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手续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26)皖1623民初139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利辛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