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创享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你们双方签订的《新能源车辆运营合同》于2026年5月8日解除;2.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创享供应链有限公司租金19791元、违约金2703元,并赔偿原告邯郸市创享供应链有限公司损失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