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韩志强、韩金、韩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韩志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截止2025年10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491400元,并继续承担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罚息; 2、依法判令被告韩金、韩志勇对被告韩志强的履约行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